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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2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5】5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商办消费函【2025】3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其相关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依照职责分工,对本一2-
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行业自律、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