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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撬装加油装置、车辆配送柴油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08   来源:022 其他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撬装加油装置、车辆配送柴油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为保障大型港口码头、省以上重点项目的生产建设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施工现场的油品快速供应,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沧政办字〔2024〕12 号)第4项第10条“关于车辆配送柴油和撬装加油站的设立、管理,由市商务局另行规定”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撬装加油装置、车辆配送柴油的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人民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加油站(点)通过邮箱或电话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期为自即日起15日。

邮箱:old_captain@126.com

电话:3057162

沧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8

关于撬装加油装置、车辆配送柴油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大型港口码头、省以上重点项目的生产建设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施工现场的油品快速供应,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沧政办字〔2024〕12 号)第4项第10条“关于车辆配送柴油和撬装加油站的设立、管理,由市商务局另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撬装加油装置、车辆配送柴油的场所

允许大型港口码头及省以上重点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施工现场设立撬装加油装置,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车辆供应柴油。撬装加油装置需符合《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3002-2021)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由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并定额配送。

允许由具备资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照协议(合同)为大型港口码头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车辆配送柴油。

大型港口每个码头及省以上重点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每个施工现场只允许设立一个撬装加油装置

二、撬装加油装置设置程序及管理

撬装加油装置是主体加油站的附属设施和外派加油点,由主体加油站按照供油协议(合同)设置,履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运维监管等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前应分别向各县(市、区)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大型港口码头设立撬装站还应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咨询建议,设置后向上述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将撬装加油装置纳入加油站(点)管理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按职责分工对撬装加油装置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向市商务局报备本地区撬装加油装置设置情况。

(一)撬装加油装置现场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备查:

1.企业情况说明。包括设立地点位置描述(大地2000坐标)、规模(储油容积)等。

2.主体加油站与项目施工单位供油协议(合同)原件;主体加油站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

3.发改部门出具的重点项目说明(港口码头、应急供应无需提供)。

4.被供油施工单位备案证件复印件;撬装设备相关认证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档案资料不齐全由县(市、区)商务部门责令整改,拒绝提供或无档案资料的撬装加油装置按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处理,由属地取缔撬装加油装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鼓励设置撬装加油装置的主体加油站主动提供备查档案资料向县(市、区)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备案,接受监管。

(二)撬装加油站油品需由主体加油站通过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定额配送,出具成品油发票,建立配送台账。

(三)撬装加油站纳入加油站(点)管理,建立进销存台账及应急、消防、安全等相关制度。

(四)撬装加油站随同主体加油站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视为主体加油站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不得运行。

(五)撬装加油站不得用于施工现场以外的车辆设备。

省以上重点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施工现场设立的撬装加油站施工结束后自行撤除并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报备。

三、协议配送柴油车辆的管理

(一)协议配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配送协议(合同)10日内,应向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报告。

鼓励协议配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向项目施工现场属地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主动备案,接受监督。

主动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型港口码头项目施工单位备案证件(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无需提供)、配送协议(合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配送油品运输车辆相关证件(车牌号码、车辆行驶证、危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配送行驶路线。

3.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协议配送柴油车辆应随车携带配送企业出具的成品油销售发票;大型港口码头项目施工单位备案证件、配送协议(合同)、配送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资料备查。

资料不齐全由县(市、区)商务部门责令整改,拒绝提供或相关案资料的配送车辆按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配送油品的质量抽检,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管控,严查严处无相关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企业应出具销售发票并建立配送台账。

(三)配送油品运输车辆不得加装成品油计量设备,不得用于大型港口码头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施工现场以外的车辆设备,不得跨区域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