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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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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品油批发仓储
- 主题词:
- 文号:
成品油批发仓储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其一3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填写补正提醒信息。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商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数据交换,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或证照到期前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涉及变更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回执单。逾期未变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
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备案回执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